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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相撞报复伤人 投案自首从轻判处


2016-06-23 10:19 新野法院   编辑:虚拟的系统用户

  两轿车在公路上行驶刮擦相撞,双方发生争执心怀不满进行报复,用砖头将车窗砸烂,又将车主面部打伤的被告人邵某犯寻衅滋事罪。6月22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28万元。

  2015年3月23日14时许,在新野县上庄街十字路口向东500米处,被告人邵某乘坐的轿车与被害人苏某驾驶的蓝色捷达轿车刮擦相撞,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邵某电话联系妻子匡某珊等人到场,后双方同意协商解决。被告人邵某在返回新野途中又看到苏某的蓝色捷达轿车停放在自家门口,遂用砖头将车窗砸烂,并喊开其家门叫出苏某,用砖头将苏某头、面部打伤。经鉴定,苏某的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3月27日,被告人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4月28日,被告人邵某赔偿被害人苏某28万元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邵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受到惩罚。被告人邵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该情节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杜明 宋豫 王香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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