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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伤他人被处罚 诉求撤销判驳回


2016-06-20 15:45 平安广西网   编辑:虚拟的系统用户

  百色市的刘某因经济纠纷与前女友打斗致其轻微伤,公安机关对刘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刘某不服行政复议,起诉要求撤销行政处罚。不久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刘某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判决予以驳回。  

  刘某与女友何某恋爱后同居。2013年10月,两人分手。2014年8月18日,刘某与何某因经济纠纷打了起来,何某报警。民警将他俩传唤到派出所,并立案调查。当天,受伤的何某住进了医院,医生诊断她的腰椎和肋骨骨折、全身多处挫伤。当月26日,公安机关鉴定何某构成轻微伤。  

  2014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1月14日,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刘某仍不服,认为何某的伤系旧伤,不是他殴打所致,而且公安机关的处罚程序违法,因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  

  右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法的行为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刘某将何某打成轻微伤,公安机关据此认定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在履行立案、调查、取证、告知权利义务及处罚告知后,依法对刘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对刘某的辩解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刘某与何某打斗,导致何某轻微伤,既有何某住院的诊断,也有法医的伤情鉴定。因此,刘某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客观事实存在,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作出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而且,公安机关的处罚程序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刘某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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