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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到无人看管水塘游玩 一孩子溺水


2016-06-20 10:19 综合   编辑:虚拟的系统用户

  暑假即将来临,天气炎热,玩水成了孩子最爱的娱乐活动。前年夏天,几个孩子相约到无人看管的水塘游泳,其中一个孩子不幸溺水身亡。悲痛与惋惜之余,社会、家长与孩子都应当提高警惕,让悲剧不再重演。
  案件审理
  6孩子相约到无人看管水塘游玩,一孩子溺水
  12岁的小刘和班上的五个小孩关系很好,经常一起玩耍,嬉戏打闹。2014年8月的一天,正值盛夏,孩子们在QQ群里聊天,讨论去玩什么。有人提议说:“要不咱们去昨天在东边山头上看到的那个水塘玩吧,又能捉鱼捉虾,还能游泳,多凉快。”信息刚一发出,就获得了大家的一致响应,毕竟在这种天气下,没有比在水里玩耍更为舒适了。下午2时许,六人相约来到了高铁东边的水坑。
  这个水坑方圆四十平米左右,四周都是未开发的空地,因为地势低洼的缘故,这里形成了一处天然水坑,近几年无人管理,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与安全防护措施。成人或许会意识到危险的存在,但六个孩子顾不上那么多,只看到了大片的水塘,纷纷欢呼着脱了衣服鞋子向水中跑去。
  在六个孩子中,有的会游泳,有的不会,不会游泳的孩子就在水边扑腾扑腾,不敢向深处走。小刘也不会游泳,在水边玩了一会,觉得不过瘾,就慢慢往水深处走去。因为对周围环境和水的深浅并不熟悉,小刘不慎滑倒,落入水中,胡乱扑腾着。其他几个孩子一看不对,赶紧前去施救,一个不会游泳的孩子上岸去喊大人,拨打110求助,另外两个会游泳的孩子前去拉小刘,想把他拉上来。然而,出于紧张和恐惧,两个孩子没有成功把小刘拉上岸,不到几秒钟,小刘就不见了踪影。
  因为该水坑无人看管,环境陌生、空旷且没有救生设备,施救并不容易。孩子们跑到马路上喊来了两个大人,110接到求助后也立刻赶到水坑营救,把小刘救上岸后送到医院抢救,但一切都已经太迟,小刘因溺水抢救无效身亡。
  疏于监护,父母悔恨不已
  小刘的母亲孙某每日在家操持家务,为全家人做饭洗衣,平时上学的时候每天监督小刘写作业,放暑假了,看到小刘和别的孩子们一起玩耍,就没怎么管他。
  这一天,孙某像往常一样,早早做好了饭,等着儿子回家吃饭。久等等不来,这时一个电话响起来,晴天霹雳一般,儿子掉水里了?儿子送到医院没抢救过来?儿子没了?孙某匆忙赶到医院,却没有见到儿子最后一面。孙某每日以泪洗面,悔恨不已,为什么自己不问问儿子去哪去干什么,如果问了就不让他去了。
  悲痛难平复,谁来担责?
  小刘的父母没有固定工作,平时也没有什么生活来源,就靠小刘的父亲刘某在外打零工维持生计。刘某夫妻俩就这一个儿子,含辛茹苦将小刘拉扯大,不舍得吃穿,把好的都留给儿子,希望儿子将来能出人头地。然而,美好的希冀在这个夏日落空,除了忍受巨大的丧子之痛,刘某夫妻俩这么多年为了养育儿子,也没有攒下来钱,甚至连基本生活都无法保障。出事的地点是高铁公司未开发过的地块,由于地势低洼而形成的水坑,刘某找到高铁公司,要求高铁公司对小刘的离去承担赔偿责任。后该公司与刘某签订赔偿协议,支付刘某夫妇15万元。
  看到其他五个孩子活泼可爱,而自己的孩子却变成了一张照片,刘某又找到其他五个孩子的家长,希望他们能够对自己家进行一些经济上的赔偿。毕竟这些孩子是和自己的儿子一起去玩耍的,觉得他们也应该对儿子的离去承担责任。奈何五个孩子的家长认为自己的孩子不应当承担责任,不愿意对刘某夫妇进行赔偿。无奈之下,刘某夫妇只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能给自己一个公平的判决。

  案情回放
  五被告不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但从公平的归责原则出发分担原告损失

  事发后,小刘的父母刘某、孙某将与小刘一同玩耍的五名未成年人诉至法院,请求五名未成年人按份额赔偿刘某夫妇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0余万元。法院查明,2014年8月,小刘与五名未成年人相约结伴到徐州高铁公司未开发地块积水洼地游泳玩耍时,小刘不慎溺水,其他五名未成年人对小刘实施了救助,后小刘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七医院抢救,因溺水过长无法救治死亡。同时查明,事发一个月后,刘某、孙某与高铁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由高铁公司支付刘某、孙某抚慰金等共计15万元,双方有关小刘的纠纷一次性了结,无其他争议。该款项已履行完毕。
  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高铁公司未开发地块的积水洼地与游泳、戏水的公共设施或经营场所有实质性的区别,缺乏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并非游泳特别是未成年人游泳的场所,这是普通人都应当知道的常识。受害人小刘事发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行为后果具有与其年龄相应的认知能力,其自身存在过错。刘某、孙某作为受害人小刘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等职责。在本案中,原告刘某、孙某没有尽到应尽的监护、教育责任,致其子擅自去危险之地游泳,负有明显的监护过失,因此,本案的溺亡后果二原告亦负有责任。
  而本案中,五被告均系未成年人,事发时他们已经尽到了合理救助义务,况且对受害人小刘溺水身亡,他们也无法预见,原告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五被告对于受害人小刘溺水身亡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因此五被告不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又虑及五被告与小刘共同游泳,存在事实上的牵连,从公平的归责原则及互助出发,五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予以分担。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原告所受损失、被告支付能力等各方面因素,法院酌定五被告每人分担原告损失各3000元。由于五被告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五被告已向刘某夫妇支付判决款项。

  法官说法
  对未成年人要做到“游泳六不准”
  近年来,“溺水”已成为未成年人非正常死亡的头号杀手。尤其在暑假,孩子离开了学校,大多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急需提高警惕。防止溺水的发生,需要未成年人、家长、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努力。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要做到“游泳六不准”:一、不准私自或结伴下水游泳;二、不准在水中互相打闹;三、不准逞能,做跳水等危险行为;四、不准到不熟悉和无人看管的水域游泳;五、不准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六、不准擅自下水施救,发生危险时要求助大人及110。
  对于家长来说,家长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尽到监护的职责,具体来说一要教育,教育未成年人私自游泳的危险及严重后果;二要看管,询问未成年人玩耍的去向及玩伴,保证掌握未成年人的动向;三要关心,工作之余,多帮助孩子培养兴趣爱好,提高他们鉴别是非的能力,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对于学校及社会来说,一要加强暑期安全教育,通过主题班会、板报墙报、专题报告、校园广播、播放安全教育视频、开展夏季防溺水安全演练等形式,以专业知识教育学生,以典型事例警示学生;二要积极与家长进行沟通交流,通过《致家长的一封信》、家庭访问等多种形式与家长合作,促使家长提高警惕;三要建立健全全方位的防范工作机制,在游泳场所、江(河)边、湖边、水塘边等设立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在事故多发地设立游泳安全巡视员或义务监督管理员,以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法官介绍
  凌霞,法学本科学历,一级法官,现任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合议庭审判员。自从事少年家事审判工作以来,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2014年度被评为徐州市“巾帼建功”标兵。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告(6月20日-24日)
  ○6月20日14:00,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港商贸城新沂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四案在第33法庭开庭审理,主审法官崔悦。
  ○6月21日14:00,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萌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等四案在第33法庭开庭审理,主审法官颜茂苏。
  ○6月22日9:30,徐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童波劳动争议一案在本院第31法庭开庭,主审法官孟娟。
  ○6月23日9:30,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朱继兵、韩盈广、李爱花、王娜贩卖、运输毒品一案在第一法庭开庭,主审法官秦瑞东。
  ○6月24日9:30,江苏恒龙万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绍勇劳动争议一案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主审法官杨淑娴。
  (更多公告请见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http://xzzy.chinacour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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