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帽子”交易操纵现身证券市场 最高检:证券市场监管要进一步从严
央广网编辑:王丹蕾
央广网北京7月12日消息(记者高艺宁)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围绕“加强案例指导,依法惩防金融犯罪”主题,发布第十批最高检指导性案例。
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是第十批最高检指导性案例之一。发布会上,最高检公布了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的基本案情。该案明确了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背从业禁止规定,买卖或者持有证券,并在对相关证券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后,通过预期的市场波动,反向操作谋取利益,构成“抢帽子”交易操纵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什么是“抢帽子”交易?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顾佳介绍,“抢帽子”交易这个名称起源于早期证券交易所内交易员喊价的动作,引申含义是指证券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公开评价推荐自己买卖或持有的证券,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按照我国证券法规定,当天买入的股票,必须隔天才能卖出。
顾佳告诉记者,“抢帽子”交易之所以能够获利,关键因素有三个方面:一是“人”。实施抢帽子交易的人,往往对股市的预测能够让很多人产生信任,当行为人是证券从业人员时,这种信任度就更高,例如本案中朱炜明就是所谓股市名嘴,是证券公司经纪人,同时受聘担任《谈股论金》电视节目嘉宾,每周五晚上节目评论股票,其节目拥有大批观众,足以形成影响股市交易价量的资金流。
二是“反向交易”。实施“抢帽子”的人,总是事先打好了埋伏,对其推荐的股票,自己抢先买入,一旦股价上涨,在他人买入的当天,他就已先期卖出,抢了时间差,赚了利润,把跟风买进的散户“套牢”。例如本案中,朱炜明就是违背证券经纪人不得买卖股票的从业禁止规定,用父母、祖母户名的股票账户每周四提前买入大量股票,周五上电视节目进行公开推介,引诱收看节目的投资者在下周一的交易日内跟风购买,推动股价上涨,自己却反向抛售牟利,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且造成严重的危害,我们在办案中询问过几名朱炜明曾经的粉丝,他们在跟从朱炜明建议买卖股票后,纷纷遭遇股价下跌而损失惨重的情况。
三是“情节严重”。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抢帽子”交易,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本案中,朱炜明获利75万元,操纵多支股票,明显影响被操纵股票交易价量,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朱炜明案是以‘抢帽子’交易操纵的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这一犯罪手法比较新颖。”顾佳告诉记者,通过办理朱炜明案,他目睹了证券市场一些不规范操作,从承办人的角度,感觉我们证券市场还是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例如,我们的证券市场监管要进一步从严。“朱炜明案件表明,证券违法犯罪的新手法、新类型层出不穷,对金融监管也提出了新的挑战。金融监管要跟上金融发展的步伐,补齐监管短板,实现穿透式监管、全面性监管。”
顾佳认为,通过朱炜明案,反映出证券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违法行为监管也待加强。朱炜明身为证券公司人员,诱骗投资者跟风投资,自己预先打好埋伏,攫取巨额利润,体现证券犯罪的市场主体多样化、发案环节增多。“我们在实践中也发现,一些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利用内幕信息或违反从业禁止规定参与证券犯罪,扰乱证券市场秩序。金融机构对从业人员执业规范的关注和监督有待加强,对证券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刻不容缓。”顾佳说。
顾佳同时表示,司法机关在金融案件中要发挥推动性作用。据顾佳介绍,立足朱炜明案件,检察机关对不正当股评干扰证券市场等问题,开展法治宣传,结合调研提出建议,促进了证券市场股评行为规范开展。
“此外,证券资本市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也要加强。”顾佳指出,投资者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能盲目听信小道消息,对股市要多一些理性判断,不能被人当做了“韭菜”,多一份风险意识,看紧自己的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