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一起令人瞠目结舌的贷款诈骗案:

  被告人用锌冒充银,骗取巨额贷款

  被判处无期徒刑

  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最终维持原判

  据法院认定,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宏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杜某(在逃)二人以宏辉公司名义,以事先购买的35193.5千克锌锭冒充银锭作质押,骗取阜新银行沈阳分行沈北支行贷款,并获得总额1.6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致阜新银行实际损失8000万元。

  此期间,被告人刘某以同样手段,还骗取兴业银行沈阳分行1.153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致该行实际损失5765万元。

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