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量饮酒身亡 共饮者按责赔偿
□案 例
皮某请况某吃饭,况某邀请黄某、徐某、刘某(死者)一起来到某饭店吃饭。席间皮某、况某、黄某、徐某与刘某5个人平分喝掉了两瓶白酒。一个小时后,因皮某有事先回去了,临走之前,把账全部结清。后黄某、刘某又打电话给吴某,叫他也过来一起吃饭,吴某过来后,喝了两杯啤酒,又点了5瓶小瓶装白酒,另还要了一瓶红牛,就将饮料和酒在一起,由黄某与刘某两人对喝。后况某见两人喝醉,就和吴某等一起把刘某扶到后面的麻将店,同时,又叫车子把黄某接走了。况某回家后,听说刘某脸色不好,打电话给刘某老婆,说刘某喝醉了,要她过来照顾一下。后来几人就把刘某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刘某生前系智障三级残疾。刘某死亡后,其亲属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705949元。
□说 法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刘某虽是智障残疾人,但尚不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部分认知能力,且其家属明知其与被告在一起吃饭,应当提醒告知各位被告,同时对刘某尽到监护义务,而刘某过度饮酒是导致其死亡的根本原因,故死者刘某及家属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各被告在与刘某饮酒过程中,未尽注意义务,应当按照各自的责任承担赔偿。被告皮某、徐某、况某未能了解刘某实际情况,而与刘某平分喝掉了两瓶白酒,三人应该平等承担赔偿费。被告吴某虽是后来参与饮酒且酒不多,但未尽劝阻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黄某与死者刘某单独斗酒,对刘某喝酒死亡有较大责任。法院判决,因刘某死亡造成的各项费用合计692704.5元,由被告黄某承担其中的18%即124687.35元,被告皮某、徐某、况某各承担其中的12%即83124.9元,被告吴某承担其中的6%即41562.45元。
(高安市人民法院 雷春荣 曾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