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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村民一气之下打伤人 赔偿损失又领刑


2016-06-20 15:01 平安广西网   编辑:虚拟的系统用户

  平安广西网贵港讯(通讯员林伟 李鸿菊)近日,覃塘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年。

  2014年10月29日16时许,黄某在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某村屯边的菜地与陈某因菜地被踩踏发生纠纷,陈某骂了黄某,黄某遂将陈某打致轻伤二级。另查明,黄某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已经支付陈某赔偿款人民币2000元。在审理过程中,陈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陈某与黄某自愿达成协议,黄某赔偿陈某该次诉讼的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451.85元(该数额已扣除黄某支付的赔偿款人民币2000元),并于2015年12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刑罚处罚。到案后,黄某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认定为坦白,可从轻处罚。黄某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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