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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租客洗澡中毒身亡 房东被判赔32万余元


2016-05-23 19:16 中国新闻网   编辑:虚拟的系统用户

  中新网广西5月23日电(陈拥静)广西贵港市一名女子在出租屋洗澡时,因煤气中毒身亡,女子父母将房东和房东的妹妹告上法庭,要求两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883356元。近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房东及房东的妹妹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320782.9元

  2015年7月,女子谭某(死者)及其大学同学农某与房主冯某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谭某、农某承租冯某德位于贵港市某小区2栋707号房屋,租赁期为6个月,自2015年7月28日至2016年1月27日止,月租金为400元。该房屋配备了床、炉灶、煤气瓶、热水器等家具家电。因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当天,冯某德有事外出,由其妹妹冯某芬代为签署合同,故出租人处的签字均为:冯某德(冯某芬代)。自2016年初开始,农某搬到其朋友家居住,涉案房屋由谭某一人居住。

  2016年1月31日20时30分许,谭某被发现倒在贵港市某小区2栋707号房的卫生间内,后经派出所民警及120医生前往现场检查,谭某已经没有生命体征。案发时,涉案房屋内卫生间的门是关闭的,谭某裸身趴在卫生间的地上,卫生间花洒的水还在开着。经查,涉案房屋的结构是一房一厅一卫,卫生间内没有窗户,只有一个排风扇,热水器及煤气罐均安装在卫生间内部。

  案发后,经贵港市港北区公安分局的技术员对案发现场及谭某的尸体分别进行勘验及检查,作出了排除他杀的结论。2016年2月1日,谭某的父母将其遗体进行火化。

  另查明,谭某出生于1991年2月2日,其为谭某意、梁某的独生女儿。谭某生前于2011年9月至2015年7月就读于西北民族大学,其大学毕业后在贵港市区居住生活。为此, 谭某意、梁某作为原告将冯某德、冯某芬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其含死亡赔偿金493380元、丧葬费 2342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00900元、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2700元、误工费19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在内的经济损失合计883356元。

  港北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出租人将热水器及煤气炉都安装在一个没有窗户的卫生间内,这一过错行为是造成谭某煤气中毒的重要原因,而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热水器的潜在危险应具有认知能力,在使用热水器时忽视安全,关闭卫生间门,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及出租人均为被告冯某德,被告冯某芬仅是代被告冯某德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其并无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冯某芬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根据谭某与被告冯某德的过错程度,核定对造成两原告的经济损失,由两原告与被告冯某德按4:6比例分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冯某德赔偿原告谭某意、梁某经济损失32078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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