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振峰合同诈骗案”再追踪:是否构成犯罪、公安是否插手成辩论焦点
央广网济南12月13日消息(记者常亚飞)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2016年8月,济南市公安局以涉嫌参与合同诈骗为由,将河北青龙县人郭振峰刑事拘留。后经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9月13日,由济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据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认为时任青龙宏文黄金公司副总经理的郭振峰涉嫌参与虚构高品位金矿,能产生高额回报,伙同他人欺诈被害人韩某,促使韩某与他人签订转让合同,骗取韩某财物。2017年10月31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追究郭振峰刑事责任并提起公诉。
中国之声在2016年9月就曾经报道过与此案相关的案件,当时另一名涉案人员王海林的律师韩柏,在前往看守所会见王海林时屡次遭到办案机关拒绝。此外,济南警方在当年6月份还对一名涉案人员刘建军进行了违规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保证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让其家属带回一份空白的取保候审保证书,在家填上后再寄回公安机关。
至今为止,“郭振峰合同诈骗案”经过了两次开庭审理,法庭调查阶段已经基本完成,今天上午9点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进行第三次一审开庭,控辩双方在对少量补充证据进行质证后开始法庭辩论。
在今天的庭审现场,郭振峰的辩护律师杨学林坚持为郭振峰做无罪辩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郭振峰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控方与辩方就郭振峰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以及该案是否存在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展开了充分辩论。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杨学林从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两方面发表辩护意见。在实体问题方面,主要是从犯罪构成来论述郭振峰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杨学林指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现已查明,郭振峰与涉案矿井无关,其既没有占有本案被害人韩某钱款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参与涉案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更没有获取任何利益。因此,不应当认定郭振峰构成合同诈骗犯罪。
据了解涉案合同当事人为三方,甲方李胜洲代表青龙县宏文黄金公司响水沟金矿、乙方王海林、丙方韩某。三方签订的协议主要目的在于转让涉案矿井的经营权,乙方王海林签订的合同目的在于通过该协议将乙方王海林经营的矿井转让给丙方韩某经营以获得相应的对价,丙方韩某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该协议获得乙方王海林经营矿井的经营权,在甲方李胜洲的协助下实现正常生产。
杨学林在庭审现场提出了本案的一个关键性问题,本案受害人韩某所开采的矿井不是王海林卖给他的矿井,也就是说,不是本案涉案矿井。因此韩某所称的开采效果不佳,无法归到王海林身上,这也意味着检方所称的郭振峰虚构高品位矿口欺诈韩某的说法无法成立。
杨学林表示:“在2018年9月29日的庭审中,辩护方向法庭展示了无人机拍摄的青龙县满族自治县老爷庙村涉案矿井矿区视频,视频清晰的区分了王海林矿井和韩某实际开采矿井的位置。两个矿井一个在山上,一个在山脚,距离较远。王海林的坑口地处斜坡之上,大型工具和车辆无法到达。但是韩某要进行大规模的破坏性开采,则只能在山下另选坑口。我们无法获悉其另选的这个矿口是否经过技术团队的鉴定,但其自称的开采效果不佳,是无法赖到王海林身上的。”
而庭审中的另一大争议焦点是公安机关是否存在插手经济纠纷的情况。根据检方提供的起诉书显示,郭振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杨学林根据客观证据给出了相反的意见,对检方提出的证据进行了驳斥。一审开庭在下午结束,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表示,将择期另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