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公安部:诉讼程序终结前 公安机关不得处置涉案财物
央广网北京12月20日消息(记者孙莹 潘毅)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昨晚正式向社会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个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共10章80条,进一步严密和细化了执法办案程序,健全和完善了执法办案依据。
热点一、《规定》在产权保护方面作了哪些规定和完善?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产权保护工作,公安机关作为市场经济秩序的捍卫者,承担着依法保护产权的重大责任,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不可否认,个别地方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因执法理念落后、执法不规范甚至执法过错而侵犯产权的现象确有存在。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执法监督办公室副主任郎俊义介绍:《规定》针对产权保护作出了一系列细化规定,相关条款高达15条占1/6强,“比如总则第二条规定,要明确罪与非罪的认定。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规定对执法办案的方式也提出了要求。郎俊义介绍:“应当既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又注意办案方法,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注重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规定》对充分体现平等保护原则、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准确适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都做了细化要求。郎俊义表示:“保证公安机关在严格依法办案的情况之下,既要保持打击经济犯罪的力度,又要充分体现文明执法的温度,在执法办案中尽量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较小的措施。”
热点二、如何加强涉案财物管理?
针对一些案件判决生效前,涉案财产被处置的情况,《规定》再次强调公安机关不得在案件终结前处理财物。郎俊义表示:“除了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以外,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前处理财物,以避免侦查权的滥用,避免对当事人财产权的侵害。”
《规定》的一些条文体现了人性化执法减少不必要侵害的精神。郎俊义介绍:“比如《规定》第50条规定,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
《规定》要求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郎俊义指出:“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并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热点三、如何规范办理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
近年来,主要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活动持续高发多发,社会危害性特别巨大。郎俊义分析,“比如易租宝非法集资案、善心汇非法传销案,严重威胁金融安全,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容易成为系统系、区域性经济风险集中爆发的导火索。”
此类犯罪具有动态化、虚拟化、智能化、分散化、链条化、产业化等特点,案件线索较少,查证相当困难,容易产生管辖争议等问题,导致有的地方公安机关经常不敢立案、不愿立案,相互推诿,应付了之。对此《规定》进行了明确:“强调‘主要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发现、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种规定适应了信息化时代下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态势,体现了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全面管辖原则,可以避免群众投告无门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