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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多年全款买房,10年后这套房子竟成了别人的?

2020.09.20 12:37 来源:成都商报

  打工多年,终于攒钱全款买了一套房,但伏某强没想到,买房10年后,这套房子竟成了别人的……

  伏某强是四川通江人,2008年,他用打工多年挣的钱在通江县城全款购买一套房屋。没想到,这一等就是7年,直到2015年,他才“接房”。后来,因在外打工,房屋一直未装修。更让他没想到的是,自己所购房屋,因卖房者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通江县人民法院查封。

  2016年,伏某强得知情况后向法院出示购房票据等,但法院依然将其房屋执行,拍卖流拍后以物抵债给他人后,房屋又被卖给其他人。2019年,他得知别人正在装修自己所购房屋,遂向法院提出异议被驳回,进而起诉卖房者及其放贷人。

  购房费用收据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因卖房者的“借贷纠纷案”,法院查封公告时间为2015年8月28日,而伏某强“接房”时间为10月5日,正好在法院公告送达卖房者的60日之内……房屋到底属于谁?在9月16日巴中市中院法庭上,双方展开激烈的辩论。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上诉——

  打工多年买套房

  因卖方借贷纠纷,被法院执行抵债他人

  9月16日,四川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场案件,男子伏某强在2008年全款近8万元购买通江县县城“欣都·通详”小区20-2房子之后,2015年才拿到“交房”钥匙。随后,卖房者杨某魁因借贷债务,被借贷方张某峰向通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多套房屋财产,伏某强全款购买的房屋20-2房屋也在其中,被通江县人民法院查封,并在小区内的过道,公示栏等地张贴查封公告。

  法院张贴查封公告的照片

  2016年4月,为证明被法院查封的20-2房屋为自己所有,伏某强找人代为向通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出示《商品房预订合同》、购房票据以及物业管理和水电气维修基金等收据。因公告查封时间为三年,伏某强自己常年在外打工,此前并没有理会这事。

  物业费等费用收据

  2019年,伏某强的侄女告诉远在浙江打工的他,“你的房子在装修了”。此时,伏某强通过打听才得知,自己的房子因为卖房者杨某魁借贷债务,被借贷者在2015年申请执行后,法院通过两次拍卖都流拍,最后以物抵债的方式,把他所购的这套房屋和其他执行房屋一起抵押给了张某峰,而张某峰已将20-2房屋卖给他人。

  如今的20-2房屋已经他人居住

  伏某强质疑,当初法院的工作人员对自己说查封房屋三年不变动,2016年执行法官在和自己联系后,自己所购房屋就被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流拍了,法院在执行时,并没有通知自己,就将他所购房屋处理掉。

  为此,伏某强向通江县人民法院提出异议,2019年8月22日,通江县人民法院(2019)川1921执异44号执行裁定书显示,驳回伏某强的异议申请。

  随后,伏某强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19年11月4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通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并让其重新作出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后来,通江县人民法院通过裁定,再次驳回伏某强的异议请求。接下来,伏某强将张某峰列为被告,卖房者杨某魁列为第三者向通江县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通江县人民法院(2015)通执字第690号执行裁定、(2016)川1921执恢305号之一执行裁定、(2020)川1921执异26号执行裁定。”2020年5月27日,通江县人民法院驳回伏某强的诉讼请求。

  伏某强不服,进而上诉到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16日开庭审理。

  ——纠纷——

  法院公告查封14套房后

  他“接房”拿到钥匙……

  在9月16日的庭审上,第三者杨某魁没有到庭,通过庭审,上诉方和被上诉方都确认伏某强购买的“欣都·通详”20—2电梯房屋为非法建筑,至今未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未到房管局登记备案,伏某强手中只有《商品房预订合同》。

  9月16日庭审照片

  庭审中,上诉方代理律师介绍,伏某强在购买房屋时,卖房者杨某魁口头表示有“手续齐全”,但到现在房屋都没有拿到房屋预售许可。2015年10月5日伏某强在卖房办理人王某手中“接房”后,交了水、电、气费,10月8日缴纳物业管理等费用后,一直未装修,房屋被通江县人民法院查封后,他提交过购房票据。2019年知道房屋被人装修,伏某强才知道房屋被法院执行,随后提出异议。

  “接房”收据

  但是,在伏某强“接房”之前,也就是2015年8月28日,通江县人民法院发出(2015)通执字第690号查封公告,因申请执行人张某峰和被执行人杨某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某魁挂靠的四川欣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修建的欣都·通详项目工程18楼至25楼7号、20楼至25楼的2号共14套住房。查封三年(2015年8月28日至2018年8月27日),在上述期限,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查封的财产有转移、变卖、抵押、赠与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因杨某魁下落不明(至今在逃),2015年9月1日,通江县人民法院张贴公告方式向杨某魁送达,“从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视为送达”。而伏某强“接房”的时间正好在10月5日,被视为公告送达的60天时间范围内。

  通江县人民法院查封公告

  ——争议——

  房屋到底属于谁成庭审焦点

  交易时间成为关键点

  在法庭上,双方都未提供新的证据。但是,双方就伏某强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做出辩论。

  在通江县人民法院查封20-2号房屋时,伏某强是否对已涉案房屋构成占有,成为焦点,而2015年10月5日,“接房”的时间成为关键点。

  交接房流程表

  上诉方(即伏某强)的代理律师认为,伏某强在法院查封前,就已与杨某魁签订了书面合同,已经合法占有涉案房屋。而被上诉方认为:上诉人在起诉前取得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才能有效占有涉案房屋,《房屋预订合同》无效,不能依据手中的《商品房预订合同》取得案涉房屋。

  购房预订合同

  上诉方认为,被上诉方认为《房屋预订合同》无效,是因房屋为非法建筑不能有正式合同,并不代表房屋不能转让,案涉房屋之前为杨某魁的房屋,有房屋的处置权利。案涉房屋在建设时,杨某魁是挂靠在欣都公司名下修的房,案涉房屋不能过户的原因不能归于伏某强。

  上诉方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通知以及查封裁定均要送达当事人,公告送达的公告期为两个月,即60天后才有法定效力。法院的执行通知书与裁定书的生效时间都早于60天后的生效时间2015年11月2日,伏某强占有房屋时间早于该时间。而被上诉方针对公告60天的解释,从2015年8月28日开始,法院查封裁定生效,而不是说在公告送到之后才有效力。

  在法庭上,被上诉方强调,张某峰获得房子是通过通江县人民法院通过拍卖流拍后,最终是以物抵债方式获得,符合法定程序,买卖是有效的。本案涉房产在2016年以物抵债给被告后,本案上诉人不再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请求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

  当天,被上诉方张某峰在法庭上补充,通过查询,房屋的土地取得时间2008年6月27日,而伏某强买房的合同时间是2008年9月19日,项目2011年动工,最开始是小高层,没有20多层电梯楼房(后来变为电梯房),张某峰说:“杨某魁与伏某强签的合同就是一种欺骗,杨某魁在明知法院查封的情况下,让上诉人继续交款,实际上是一种欺骗行为。”

  9月16日,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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