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奋斗者自愿申请书》引起网络热议。
9月2日,据网友 “伤寒杂病论” 爆料,某科技有限公司让员工自愿签署《奋斗者自愿申请书》,做“公司奋斗者”。
该公司人事部门发布的文件中写道,“公司奋斗者” 需自愿加班,放弃带薪休假,放弃加班费,自己能力不足时接受公司淘汰,并承诺不与公司产生法律纠纷。
公司要求员工自愿加班、放弃带薪休假和加班费、遵循末位淘汰的条款是否有效?还有哪些属于无效规章制度?《工人日报》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孙明。
加班费不能自愿放弃
夏孙明认为,享受加班费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即使签订了奋斗者协议,同意公司不支付加班费也不能被法律认可,单位只要违反了法定工作时间标准、超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因此,加班费自愿放弃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