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是2020年5月20日,
不少情侣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
以转账的方式表达爱意。
但是,
一旦分手后,
“爱情转账”可以追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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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此前判决一宗案件,
一男子在某年的5月21日
给(前)女友转账52万,
最终被认定属于借款,
不属于“爱的赠与”,
(前)女友需要归还。
男子给(前)女友转账520000元 分手后追债
小梁(化名)与小付(化名)自2018年3月开始恋爱,于同年9月分手。恋爱期间,小梁向小付多次转账总共202万元,双方没有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据。其中在2018年5月21日,小梁向小付转账52万元。同年6月11日,小付向小梁转账50万元。
两人分手后,小梁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他向小付转账的202万元属于借款性质,因小付已还款50万元,现要求小付归还152万元借款本息。
法庭上,小付答辩认为,这202万元属于双方在恋爱同居期间的紧密经济联系,系生意往来或赠与性质,不属于借贷性质,特别是5月21日小梁向她转账的520000元,是“我爱你”特定含义的表达。因此不同意小梁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