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0月27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进行时》报道,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往往具备严密的组织及系统的分工,从筹备、实施到赃款转移,犯罪链条涉及多个环节。北京顺义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提示,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虽无共同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仍然为其提供电话卡、信用卡帮助通信传输、支付结算,为违法APP开发提供技术支持等,情节严重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12月,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在北京市顺义区等地办理了1张电话卡及6张银行卡、U盾并出售给他人,获利人民币2000元。经核实,现有10名电信诈骗被害人在全国各地向被告人李某出售的银行卡转入被诈骗钱款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法院鉴于李某系自首,已退缴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北京顺义法院刑庭副庭长蔡秀分析:“虽不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具体哪一项犯罪活动,但对他人将使用银行卡‘做坏事’有明确的认识,而这样‘心存侥幸’的概括性认知就已经能够达到帮信罪的主观认定标准。此时,一旦银行卡关联上电信诈骗等犯罪行为,有具体的赃款支付结算并达到一定数量,就足以使办卡人构成帮信罪。”

在另一起案例中,被告人桂某所在公司通过运营某平台向用户提供自主构建手机APP的相关技术支持,桂某负责平台运营管理,并对用户实名认证及APP封装记录进行审核。明知APP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行为,他和关某多次为他人封装构建应用名均为“XX财富管理”的APP,他人利用此APP实施诈骗,致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33万元。

关某、桂某被追究刑责。顺义法院刑庭庭长宋素娟提示:“从事APP相关工作时应当提高警惕,对涉投资理财、棋牌娱乐、真人直播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APP需采用高于一般APP的标准加强审查,不参与违法APP的任何研发环节。”

蔡秀提示消费者:“对于手机用户,一旦遇到非正规商城上架,需要单独下载才能使用的、制作简陋的、失效快且需要长期重新下载的APP,需引起高度警惕,极有可能是通过违法途径制作的APP,尽可能避免使用该类型APP,防止手机中毒、信息泄露、上当受骗等不利后果。”

张某万万没想到,手机店会冒用自己的信息,店员赵某在为他开通手机卡及解决网速问题过程中,以“需要重复刷脸”“没有识别成功”等借口,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进行人脸识别并冒用他签名,以张某名义开通手机卡4张,后由李某变卖他人获利。其中2张手机卡被他人利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8起,骗取人民币共计51万多元。两店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和八千元。

宋素娟提示,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拒绝以任何理由出租、出售,一天也不可以。首先自己的“两卡”可能会被用于刑事犯罪,使自身陷入刑事法律风险。其次,被用于网络犯罪的“两卡”会被立刻冻结或注销并无法解冻或挂失补办,卡主将受到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19〕85号文件对实名制账户管理规定的影响,5年内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及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开立新的账户。期满后,新开立账户将面临高门槛及征信风险等不利因素。最后,对于“两卡”关联犯罪的卡主,将无法使用微信、支付宝等移动支付软件,生活便利会大幅受限。

法官还提示,理性对待兼职活动,不轻信低付出高回报的临时工作,包括避免参与刷单、刷评论、刷点击量等违反正常市场经营秩序、具有诈骗风险的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