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太原11月5日消息(记者岳旭辉)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11月3日,国家文物局官方微博通报称,山西省高平市政府近日召开了山西省2019年文物建筑认养北部片区推介会,山西10家企业和集体与所认养的三王村三嵕庙、奥治全神庙等10处文物建筑所有人签订了认养协议。

  消息发布后,引发不少网友热议。有网友表示,以前听说过认养宠物或者认养古树,“第一次知道文物建筑也能被认养了”。也有网友好奇:“到底能够认养哪些文物建筑,认养之后能够用这些文物建筑做些什么?”其实,山西省2017年就印发了《山西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文明守望”工程实施方案》,动员社会力量通过文物修缮、展示利用等多种形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黄文生是山西省曲沃县一位企业家,9年前就与县里签订了“认养协议”,认养了本地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西海龙王庙。此后,黄文生陆续投入资金450万元,在省市县文物修复专家的指导下,完成了西海龙王庙的修缮保护并对外开放。黄文生说:“当时认领保护的时候,整个院里杂草丛生,我从小生在曲沃县,心里过意不去,一定要把文物给修复起来。”

  文物大省山西,文物建筑有28000多处、不可移动文物53000多处、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13000多处。然而只有4000多名文物工作者参与保护,不少文物年久失修,损毁严重,丰富的文物遗产成了山西省“甜蜜的忧愁”。山西省文物局副局长赵曙光表示:“长期以来,我们最常强调的是保护,在利用上不是硬性要求,造成我们在推进‘两权分离改革’上存在难以厘清经营权和管理权的问题,‘两权分离改革’要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要把它的历史、艺术、科学以及社会、文化的价值扩大化。”

  为了弥补政府保护力量的不足,山西省在利用社会力量保护文物建筑方面不断进行探索,制定实施《山西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文明守望工程”实施方案》,又出台《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办法》,首次在省级层面用法律的形式,推进社会力量保护文物。赵曙光说:“社会力量可以通过认养方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没有进行认养级别的限定,也就是说可以认养国保和省保。”

  根据规定民营企业等社会力量可以通过出资修缮、认领认养文物建筑、创设博物馆、捐赠文物以及依托文物开发文化创意产品等形式参与到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中。赵曙光指出,“认养”文物模式增加了养护资金的来源,有助于从社会上筹得更多养护资金,减轻政府压力,同时让更多文物得到更好的保护。

  为了推进文物建筑认养工作,2018年以来,山西省已举办4次文物建筑认养片区推介会,带动引领一大批社会爱心人士,积极投身文物建筑的认领认养,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成果共享”的文物保护利用新机制,截至目前,山西省已有出资修缮的文物建筑认养项目88个,吸引社会资金1.3亿元。赵曙光说:“根据文物建筑修缮规律,文物认养期限不超过20年的规定,在既能确保文物得到保护的同时,又能确保社会力量认养文物后有足够的时间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利用,达到双赢的目的。”

  文物认养,安全是第一属性,赵曙光表示,选好认养人至关重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对经营主体严把质量关,对经营主体的承接能力、资信状况、运营效果进行调查确认,选择相对有经验、有实力、有品位、有远见、有情怀的社会资本开展合作,优先支持本地企业参与经营。”

  文物认养后,认养者对文物建筑的利用与展示如何做到与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相一致,山西省古建筑保护研究所研究馆员王春波提出,监管部门要从源头着手。“使用者后期的展示和利用,应对其设计方案、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制度,修缮施工期间的监理巡查制度,防止他违反文物保护原则,违背文物建筑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专业部门应帮助他们制定日常保养操作规程,起到规范指导作用。”

  文物建筑认养作为社会保护文化遗产的新方式,是文物保护利用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除了山西之外,在探索过程中,全国各地也形成了不同的运行机制,在切实解决文物资金与人员投入不足问题的同时,一些基层文物濒危现状得到改善并得到有效保护,领养工作成为地域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新动力。

  2002年,江苏省苏州市在《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中提出,“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购买或者租用古建筑”,为不可移动文物的认领认养工作开了先河。2007年,安徽省黄山市颁布了首个不可移动文物认领保护的法规文件《皖南古民居认领保护办法》。

  随着国家进一步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不可移动文物的领养工作从点状试点进入面状推广阶段。2017年3月,山西省文物局发布《山西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文明守望工程”实施方案》和《山西省社会力量文物保护办法》,鼓励社会力量认领认养文物建筑,成为首个在省级层面推广领养工作的地域运行模式。

  在17年之久的探索中,我国东部地区建立了以市场化运作制度为核心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长效机制。在明确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前提下,成立专业性公司开展资金筹措、项目策划、居民搬迁、保护修缮和利用运作等工作,搭建统一的交易平台,引入古建筑收储、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市场化的运作程序,规范古建筑产权交易行为。社会和国家资金的投入比约2:8,缓解了低等级或未列级不可移动文物无力修缮的困境。

  中部地区则建立了以政府文物监管部门为中介,监管负责,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为特点的运作机制。文物部门作为监管部门,确认领养对象、审批领养关系、签署领养协议、展开备案监管。

  南部地区则是在政府部门的主导负责下,统一组织相关企业,签订文物部门与认养者的双方协议,建立了以政府负责下的企业委托机制。

  由于有专人领养,基本杜绝了因人手不足,导致低等级或未列级不可移动文物的自然损毁现象。转让后的不可移动文物保存状态,较之政府财政、人员不足状态下的保护状态,明显趋好。

  在文物认养的探索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苏州大学建筑学院汤晔峥在调查后提出,各地因为经济发展状况不同,文物建筑类型不同,文物认养有个性的需求,需要因地制宜,提出符合各地实际的认养办法,不能“一刀切”。同时,在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平衡上,文物部门的监管作用至关重要。汤晔峥说:“文物认领认养中间的管理问题实际上是最核心的问题,一开始,文物部门就应该介入进来,从开始选择哪些文物是可以进行认领认养的时候,文物部门就应该拿出一个评判标准,什么样的建筑适合拿出去让社会认领认养,在认领认养的时候,对相关部门的权限以及对认领认养人本身有一个初步的认识和判断,对认领认养人是否具有保护能力进行评估,设定门槛,起到全程监管作用,而不是事后监管。”

  对于公众关心的文物认养后是否会成为私人会所、成为小团体或者个人的私宅问题,汤晔峥提出文物建筑的公众属性不能改变。她说:“文物建筑是属于社会领域的东西,它不是私人的,很多地方把开放性的条款写进了协议书,必须保证比如一周星期二、星期四,或者每年的某个时间段,例如春季、秋季两个时间段,是对公众开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