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你我他]自然人的权利如何行使?
央广网北京10月2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从本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开始实施。作为我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和老百姓的生活密不可分,又被称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部法律,中国之声推出8集特别策划《民法总则你我他》,带您详细了解民法总则中大家所关心的问题。
问:您了解民法总则中,公民出生的时间如何认定吗?
答:以出生证为准,我觉得。
答:户口本。
问:您认为胎儿可以继承遗产吗?
答:我觉得胎儿应该也有,成形、有心跳的那一刻我觉得就具有了。
答:我认为胎儿没有接受遗产赠予的权利,因为胎儿的年龄是从出生的那一刻开始计算的。
问:未成年人如果想从事民事活动,比如到商店买东西,您认为至少需要几岁?
答:十多岁吧,家长带着一块去。
答:十二岁以上吧。
答:五岁以上。
问:您认为未满多少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童工?
答:十六岁以下。
答:十八周岁以下。
这些老百姓在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法律问题,受访者给出的答案却不尽相同。不过,以上问题的标准答案只有一个,而且都是大家有必要了解到的,因为这关系到每个公民能否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无论是上学、工作还是日常的生活,大家经常会用到出生日期这一重要信息。但有时候,可能会出现户口本上登记的出生日期和实际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情况。到底应该以哪个为准呢?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研究员柳华文解释,年龄是了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事实,与个人权利、特别是儿童权利有密切的关系。民法总则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这里强调的是能够证明的客观事实。
如果真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凭借出生证明等,去户籍管理机关按孩子的实际出生日期重新登记,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从法律上说,出生日期有更重要的意义,因为从那一时刻起,自然人就具有了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说到这儿,很多人又会想到另一个问题,胎儿还没有出生,是不是就不能享有民事权利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民法总则第十六条有这样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轶表示,明确胎儿利益的保护,这是民法总则的亮点之一。这次民法总则的规定是在总则部分里对胎儿利益确立了进行保护的规则,而且它不仅仅涉及到遗产继承问题,胎儿接受赠与时,作为胎儿的利益,也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受到相应保护。更重要的是,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后,有一个“等”字,意思就是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的,并不仅仅局限于明确进行列举的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
王轶还举例说,像胎儿在母体里如果遭受了来自其他人的人身损害,在出生后就可以根据民法总则中的这条规定来起诉侵权者。“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而在母体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导致胎儿出生后有生理障碍,他(她)就可以就自己在母体中所遭受的损害,向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去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在民法中,还有一个重要的概念——民事行为能力。它直接关系到民事主体是否有资格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之一,就是年龄。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介绍,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活动主要指的是经济关系的活动,但是的确也有一些民事关系的活动。原来规定十周岁的年龄有时会不适当地限制了很多未成年人正常的民事活动。降低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的年龄,有助于相应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能够进行与他的生活、学习相关的民事活动,满足现实需要。
八周岁可以看成是一个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界线。那么,区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说是判定一个人能否完全独立地从事民事行为,这一年龄标准又是多少呢?
民法总则明确,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赵旭东教授进一步解释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未满16周岁属于童工,禁止任何形式的用工;已满16不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工,可以参加工作,但禁止从事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危重劳动。成年人最重要的是生活的自理,他可以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自己的生活的时候,虽然不到18岁,但是完全可以当做成年人来看待的。当然可以进行各种民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