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民办学校将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央广网编辑:朱琪
央广网北京1月18日消息(记者沈静文)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国务院今天发布《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表示,根据《意见》以及同期发布的配套文件,民办学校将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须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
教育部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7.10万所,在校学生4825.47万人。民办教育的发展,弥补了公办教育资源的不足,增加了教育资源的有效供给。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谢焕忠介绍,根据《意见》,下一步,民办学校将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明确非营利性学校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学校举办者可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通过建立差别化扶持制度,支持和规范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健全退出机制。
为此,《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对两类学校“到哪里登记”、“怎么登记”的问题作出规定。
谢焕忠介绍说:“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须在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权属确认、缴纳相关税费等程序后,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