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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九层妖塔》被判侵犯《鬼吹灯》作者署名权 不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2016-06-28 16:40 央广网   编辑:姜萍

  央广网北京6月28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陆川导演的电影《九层妖塔》改编自《鬼吹灯》小说之《精绝古城》,去年赚得6.8亿票房,成为陆川票房最高的电影,有不少观众是小说《鬼吹灯》的粉丝。虽然已经购买了原著小说《鬼吹灯》的改编权,但是作者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认为,《九层妖塔》剧本完全脱离原著小说,而且社会评价极低,侵犯了自己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将中影公司、陆川、以及梦想者电影公司、乐视影业、第三人北京环球艺动影业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索赔100万元人民币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今天上午,北京西城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认定《九层妖塔》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不侵犯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陆川本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支持原告精神损害索赔的主张。天下霸唱说,“《九层妖塔》对我的作品进行了粉碎性的改编”,而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理由是什么?双方对一审判决是否认同?

  庭审中,被告方提出,《九层妖塔》影片开头的醒目位置已经明确署名,“根据《鬼吹灯》小说系列之《精绝古城》改编”的文字,足以使公众了解影片系根据原告创作的小说改编摄制而成的基本事实。对此说法一审判决予以否定。审判长吴献雅表示,“作者姓名不等同于作品名称,因此,被告关于电影《九层妖塔》已经标明改编自小说《精绝古城》就可以免除为原著作者署名义务的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告张牧野关于《九层妖塔》侵犯其署名权的主张成立。”

  庭审时,原告方出示了内容对比以及一些影评及观众评论的截图,说明电影对原著进行了粉碎性改编,侵犯了自己保护作品完整权。而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已经从原告处购买了改编摄制权,被告方提交的《九层妖塔》获奖证据能证明涉案电影得到了行业的认可,也证明没有违背行业规律。

  审判长介绍,在当事人对著作财产权有明确约定,法律对电影作品改编有特殊规定的前提下,司法应当秉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创作自由的基本原则,在判断《九层妖塔》是否构成侵犯原告保护作品完整权时,不能简单依据作品是否违背作者在作品中表达的原意这一标准进行判断,也不能根据电影对原著是否改动,改动多少进行判断,而是注重从客观效果上进行分析,即改编后的作品是否损害了原著作者的声誉。

  一审判决认为,观众对《九层妖塔》的批评都是针对电影本身的,并没有指向小说《鬼吹灯》。

  审判长提出,“虽然原告张牧野提交了个别网友针对其本人的评论,如‘天下霸唱你有多缺钱,版权卖给陆川?’但必须指出的是,这些评论真正的指向也是对《九层妖塔》电影的批评,而不是针对作者本人。并且,对于一部公开上映的商业电影来说,仅凭个别网友的评论也不足以证明其对原著作者的社会评价降低。”

  一审法院认为,从小说创作,到电影改编,再到一般观众观影,三者利益要平衡,“在充分尊重、维护小说作者的人格尊严、声誉的前提下,也应该尊重合法改编者他的创作自由、艺术规律,通过尊重前两者,还要促进文化产品更多的创新,满足公众多元化的文化需求,在三者间平衡。”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方在发行、播放和传播电影《九层妖塔》时署名天下霸唱为电影《九层妖塔》的原著小说作者,并就涉案侵权行为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张牧野的代理律师王韵表示遗憾:“依我现在的经验来看, 我找不到任何一部影片,它的改编者是为了侵害原作者的声誉或者名誉去进行改编的,也就是说依据一审判决的逻辑,将不可能在电影改编这个层面出现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对于此,我觉得是一个逻辑上的问题,非常遗憾。对于判决具体的结果,我还要跟原告张牧野进行协商以后再确定。”

  被告中影公司代理律师李景健表示尊重法院判决:“就保护作品完整权认定说理非常充分,也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特别是符合电影摄制的基本规律,及行业发展需要,我认为这个判决的论述是正确的。我认为这个案件当中,署名权并非案件最核心的争议焦点,所以我们会尊重法院的判决,进行相关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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