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8月9日消息 为落实《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做好北京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了《北京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及说明(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明确将历史建筑纳入保护对象,构建了历史建筑的全流程保护体系,提出了保护利用的目标要求。北京市历史建筑现存数量多、分布广,亟需细化研究配套管理制度、明确保护修缮要求、完善相关审批流程、提出活化利用指引。为此,《办法》将完善历史建筑保护政策体系,为进一步做好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提供保障。

界定各类保护行为边界, 为保护责任人日常维护和修缮提供指引。《办法》界定各类保护行为边界,为保护责任人日常维护和修缮提供指引。依据保护利用过程中对历史建筑干预程度的不同,明确了各类保护措施的定义、目标、保护要求及注意事项,界定了“日常保养”“维护和修缮”等措施的行为边界和管控要求,以及“应急抢险”与拆除后“原址复建”的区别,避免修缮过程中因界线模糊而造成的“建设性破坏”。设置《北京市历史建筑保养维护登记表》,通过表单筛选的形式,帮助保护责任人判断哪些行为可以自行开展,哪些行为需要审批。

明确分类管控的底线, 兼顾保护与民生改善。在保护价值载体的前提下,为适应现代生活需求,《办法》提出“维护和修缮”行为的分级管控标准,明确在修缮过程中“哪些可以动、哪些不能动”,以实现“建筑立面依据原貌进行修缮、整饰,结构构件按原结构进行更新,建筑内部可进行平面布局调整以满足现代使用需求”的目标,推进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办法》明确增设必要设施的相关保护要求。同时,针对北京市合院式历史建筑多的特征,将“因整体结构(围护结构和承重结构)发生变形、倾斜、沉降,严重影响使用安全的,采用原形式、原材料通过局部或整体落架大修方式进行的翻建”纳入维护修缮审批程序。

吸纳试点经验,完善审批流程。《办法》后附“历史建筑审批流程图”,帮助保护责任人理顺历史建筑修缮的申报流程。实施日常保养的历史建筑,采用“备案制”进行监督管理,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对于保护方案中不涉及历史建筑本体的有价值部位或者环境要素修改的,可采用简化审批流程,以“规划意见函”形式审批,实现行政管理效率的提升;对于涉及历史建筑有价值部位、历史环境要素修改的,或者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或者确需恢复历史格局或建设必要附属设施的历史建筑,以“规划许可证”形式审批,与现有审批要求衔接。

规范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办法》细化了“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编制内容要求,提出保护图则应包括建筑类型、保护对象、保护范围、各类建筑分布情况、有价值部位和历史环境要素等信息,并明确了保护图则的更新流程和依申请获取的方式。同时,提出了修缮技术标准的内容要求,明确了保护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的编制要求,为保护责任人解决了“怎么编”的困惑。

鼓励历史建筑灵活利用。历史建筑更加注重灵活利用。在空间利用层面,《办法》在《条例》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在不突破保护底线的前提下,历史建筑及其保护范围内其他建筑可以进行更新利用。在功能利用层面,《办法》衔接北京市城市更新等相关研究,提出历史建筑功能转换的引导策略。

此外,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正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订《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认定与登录工作规程》,进一步明确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在历史建筑申报、登录、预保护、名录公布等环节的责任和相关要求,并出台配套的管理细则。